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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高压线穿越问题研讨会召开

时间:2019-08-26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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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9824日,东莞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高压线穿越问题专家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全文约4158字,预计阅读需要5分钟。

正文:

2019824日,东莞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高压线穿越问题专家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研讨会坚持“法治、正义、公益性、学术性”的原则,专家发言没有预设的倾向性,完全按照法律及证据说话。

莅临此次会议的嘉宾有:著名学者、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权益保障顾问、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文华教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中国法律研究中心刘庸安客座研究员;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客座教授、中国首席法务官俱乐部主席刘长群先生;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原副秘书长罗立为研究员;上海师范大学兼职研究员王南主任,以及来自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中国网、腾讯新闻、中国产经新闻、企业观察报等媒体的编辑记者。

据东莞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负责人介绍:该公园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1999年创建。2005年经国家林业局批准为我国首家民营国家级森林公园。2010年被国家旅游局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自2002年始,广东电网公司在未经公园同意,在审批手续的不齐全的情况下,先后将多组高压线塔强行架设在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其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公园的生态环境、旅游资源和景观价值,而且还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对公园的持续发展和森林保护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广东电网东莞供电局在未经公园方同意,也未向公园方提供国家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关于同意在公园内架设高压线塔的批复文件,就擅自违法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毁林施工,架设高压线塔。

目前,有七组高压线路,十余座高压线塔穿行架设在观音山景区内,它们分别是:220千伏东莆甲乙线,110千伏古塘线,110千伏古清线,110千伏古裕线,110千伏古樟乙线,110千伏鹿窝输变电配套线路,220千伏东莞—角布双回送电线路工程;其建设时间分别为:200220042005200620072012年。根据原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凡征占用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林地,须先征得经营管理方的意见后,再逐级上报地方各级林业部门同意,最终报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审批。”在这七组高压线中,除一组是在公园建园之前就存在的,另一组为观音山公园同意架设的外,其余的五组既没有经过公园、省林业厅、原国家林业局同意;也未提供相关合法手续的状态下便强行施工。这些高压线塔均穿行架设在公园主要游客通道上空,且未按要求升高架设。景区路基较高处,高压线距离地面仅为3米多。

公园多次复函供电部门,明确反对高压线穿越观音山公园,省林业厅也曾致函供电部门,对其高压线工程穿越观音山一事表示质疑并提出建议,但供电部门为了自身利益,无视法律法规,最终将高压线网“落地”观音山。

多年来,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曾屡次发函要求观音山景区支持配合其高压线在公园内的架设工作。但公园从保护生态环境、确保游客安全的角度出发,明确复函给供电部门表示反对,并指出其所架设的高压电网存在选址不当、破坏环境、线路离道路地面过低等问题,一旦形成事实,将会造成安全隐患、破坏森林资源、影响生态环境、降低景观价值、阻碍公园持续发展等问题。

广东省林业厅在《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观音山森林公园内电网建设问题的复函》中也明确表态不同意高压线从观音山公园通过,并强调“观音山公园是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应以不占或少占用国家森林公园的林地,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为原则。由于高压线穿越森林公园核心区会给森林公园游客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广东省林业厅建议广东电网对高压线走向作必要的调整,避开森林公园或从公园边缘经过”。

观音山公园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和国家4A级旅游景区,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森林法》和《旅游法》的保护。然而高压线塔的架设,不仅给公园的景观价值、经济价值、生态价值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而且导致了公园的总体规划无法实施,景区的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5条第4款之规定:“高压线走廊计算风偏和安全距离,在整个走廊不能种植物。”如110伏的电力,其上下左右10米之内都不得种植树木。要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就必须不断地砍伐生长在电力设施周边的树木。由此可见,公园生态的完整性已无法保持。

2013年,公园组织国内环保、林业、法律等专业人士,就高压线穿越公园所造成的危害进行了专家评估会。中国林业经济学会副理事长侯之兆先生曾痛心疾首地说:“看着观音山高空的‘五线谱’,发现目前观音山已经成为了现代工业设施的场所,而不再是一个自然场所。”

观音山景区总体规划已无法实施,持续发展已受到严重制约。

根据国家电力法有关规定:110伏的高压线距离地面及建筑物的距离应该在10米以上;220伏以上的高压线距离地面及建筑物的距离应该在15米以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74款强调:不得在高压电线、电缆周边附近区域进行建设,也就是说观音山以后都不能在高压线的这个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那么原有的观音山景区总体规划将不能实施。根据《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森林公园属于禁止开发的区域,原则上只要不符合国家森林公园主体目标的项目,都必须绕开森林公园的范围!

多组高压线网和十余座线塔穿行架设在观音山园内并横跨数个山头,导致了公园的多项基础设施无法实施。如按照先前经林业厅批复的观音山景区总体规划:仙泉水库——观音广场将会建设一条观光索道,沿途既可观赏峭拔的山峰和葱郁的森林景观,是连接大尖峰活动区到山顶广场的空中游览线,游客可感受森林中的清新空气,也可远眺樟木头风光。然而由于多条纵横交错的高压线网,此项工程只能搁浅。

公园年接待游客逾百万,高压线的架设给公园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和防火压力。

观音山地形复杂,又处于雷暴高发区。而现有多组高压线,均处于高危雷暴区。每逢雷雨多发期,公园均诚惶诚恐,严阵以待,游客途经此处也是极度恐慌。凡前来观音山公园视察过工作的各级领导,均对此项工程落地观音山提出过质疑和批评,广大游客也对此工程也是多有批评。更严重的是,因高压线架设在景区内,给森林和游客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而供电部门却对这样的潜在危险视而不见,从未见有其工作人员上山巡防,更未见其准备迁走的迹象。

多组横跨观音山公园上空的高压线网及电力设施,迫使一个本应快速发展的国家森林公园和国家4A级景区从而陷入了重重困境之中。

由于景区内众多高压线网及电力设施的存在,不仅使具有“百粤秘境,南天圣地”之称的观音山景区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遭受了空前的破坏,而且直接导致景区的美誉度和安全系数受到严重影响。目前,因为高压线网横穿整个景区,致使观音山景区总体规划无法全面实施,从而造成了景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严重滞后,招商引资能力急剧降低,品牌形象遭受重创,景观资源品质下滑,企业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大打折扣。在今后的一段时间里,观音山景区将为此项工程付出沉重的代价。

广东电网公司在广东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内架设高压线塔的违法事实和所造成的损害以及今后的影响,2013422日《人民日报》海外版、201313日《中国环境报》、2014111日《中国环境导报》、2014122日《中国绿色时报》等多家媒体共计有百余篇的专题报道。

著名学者、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外法学》主编王锡锌教授指出:2015《环保法》修改后,对于2015年之前的环境保护违法实际上进行了豁免,难以追究2015年以前的违法,但是观音山公园方面还是可以就电力公司高压线立项、规划、林业部门许可、建设用地手续、电力设施违建等进行投诉、举报,然后提起行政诉讼,“一个是停止侵害,电力设施非法修建、穿越,占用森林公园土地的行为对你造成了侵害,所以要停止侵害。另外,如果线路的通过是合理的,最起码应该补偿损失”。“第二个方面,从民法角度,还要对用益物权和经营权做一个明确的界定,法院目前来看否认了你的用益物权,但是经营权无法否认,基于承包经营权会产生合法的利益,这个利益由于高压线的建造行为对你造成了损害。”

著名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认为:要根据《电力法》第55条,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协商,“有关单位”涉及到电力公司,也涉及到村里,也包括观音山公园,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达不成协议是不可施工的。“你没有跟我协商好,我就不让你施工,你强行施工我报警,这是最有力的法律根据。”

合同里面有很重要的一条,‘所有运作’都交给你们乙方了,对这四个字‘所有运作’如何来理解?从法律上来说,应该既包括权利,也包括相应的义务,不能说权利还在我村委会这里,运作带来的负担、成本、危害都由乙方来承担,这是明显不符合民法上的最基本的公平原则的” ,著名学者、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权益保障顾问、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文华教授这样分析。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客座教授、中国首席法务官俱乐部主席刘长群指出观音山公园方面以合同和投资的形式获得的森林管理权与村和街道的权利是平等的,对于电力设施的穿越批准,村和街道并没有完全的处置权,“你们甲乙双方合同是平等的,不能单独一方权利处置另外一方权利。政府管理方、所有者管理方、使用者管理方各有其分割的权利,观音山公园方面必须同意高压线穿越,不然的话对第三个权利即使用者管理权形成了伤害”。

刘长群教授进一步质问:“国家有供电规划,穿越观音山的电力是否在总规范围之内?哪一级人大通过的?是民事经营行为还是社会公益行为?即使是公益,也不能对别人造成伤害。土地批了没有?环评了没有?是否属于‘合理通过’? 如果绕行很难,或者基础条件不具备,列入了规划,是合理通过,否则不仅仅是损害补偿,公园方还要行使使用者管理权。”

著名学者、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原副秘书长罗立为研究员提示高压线、变电器对于游客身体的伤害,上海师范大学兼职研究员王南主任发言指出:高压线离地面过低对于安全生产有重大的妨碍。

著名学者、哥伦比亚大学中国法律研究中心刘庸安客座研究员建议:电力部门如果与村集体达成了协议,这个协议对公园管理方造成了侵害,那么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按照《合同法》诉诸法院。(完)

转载来源:中国IDC服务网(http://www.idcser.com/article-464910-1.html)

来源: 科创新闻网 责任编辑:企投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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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高压线穿越问题研讨会召开

导读:导读:2019年8月24日,东莞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高压线穿越问题专家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全文约4158字,预计阅读需要5分钟。正文:2019年

导读:

2019824日,东莞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高压线穿越问题专家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全文约4158字,预计阅读需要5分钟。

正文:

2019824日,东莞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高压线穿越问题专家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研讨会坚持“法治、正义、公益性、学术性”的原则,专家发言没有预设的倾向性,完全按照法律及证据说话。

莅临此次会议的嘉宾有:著名学者、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权益保障顾问、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文华教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中国法律研究中心刘庸安客座研究员;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客座教授、中国首席法务官俱乐部主席刘长群先生;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原副秘书长罗立为研究员;上海师范大学兼职研究员王南主任,以及来自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中国网、腾讯新闻、中国产经新闻、企业观察报等媒体的编辑记者。

据东莞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负责人介绍:该公园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1999年创建。2005年经国家林业局批准为我国首家民营国家级森林公园。2010年被国家旅游局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自2002年始,广东电网公司在未经公园同意,在审批手续的不齐全的情况下,先后将多组高压线塔强行架设在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其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公园的生态环境、旅游资源和景观价值,而且还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对公园的持续发展和森林保护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广东电网东莞供电局在未经公园方同意,也未向公园方提供国家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关于同意在公园内架设高压线塔的批复文件,就擅自违法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毁林施工,架设高压线塔。

目前,有七组高压线路,十余座高压线塔穿行架设在观音山景区内,它们分别是:220千伏东莆甲乙线,110千伏古塘线,110千伏古清线,110千伏古裕线,110千伏古樟乙线,110千伏鹿窝输变电配套线路,220千伏东莞—角布双回送电线路工程;其建设时间分别为:200220042005200620072012年。根据原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凡征占用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林地,须先征得经营管理方的意见后,再逐级上报地方各级林业部门同意,最终报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审批。”在这七组高压线中,除一组是在公园建园之前就存在的,另一组为观音山公园同意架设的外,其余的五组既没有经过公园、省林业厅、原国家林业局同意;也未提供相关合法手续的状态下便强行施工。这些高压线塔均穿行架设在公园主要游客通道上空,且未按要求升高架设。景区路基较高处,高压线距离地面仅为3米多。

公园多次复函供电部门,明确反对高压线穿越观音山公园,省林业厅也曾致函供电部门,对其高压线工程穿越观音山一事表示质疑并提出建议,但供电部门为了自身利益,无视法律法规,最终将高压线网“落地”观音山。

多年来,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曾屡次发函要求观音山景区支持配合其高压线在公园内的架设工作。但公园从保护生态环境、确保游客安全的角度出发,明确复函给供电部门表示反对,并指出其所架设的高压电网存在选址不当、破坏环境、线路离道路地面过低等问题,一旦形成事实,将会造成安全隐患、破坏森林资源、影响生态环境、降低景观价值、阻碍公园持续发展等问题。

广东省林业厅在《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观音山森林公园内电网建设问题的复函》中也明确表态不同意高压线从观音山公园通过,并强调“观音山公园是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应以不占或少占用国家森林公园的林地,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为原则。由于高压线穿越森林公园核心区会给森林公园游客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广东省林业厅建议广东电网对高压线走向作必要的调整,避开森林公园或从公园边缘经过”。

观音山公园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和国家4A级旅游景区,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森林法》和《旅游法》的保护。然而高压线塔的架设,不仅给公园的景观价值、经济价值、生态价值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而且导致了公园的总体规划无法实施,景区的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5条第4款之规定:“高压线走廊计算风偏和安全距离,在整个走廊不能种植物。”如110伏的电力,其上下左右10米之内都不得种植树木。要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就必须不断地砍伐生长在电力设施周边的树木。由此可见,公园生态的完整性已无法保持。

2013年,公园组织国内环保、林业、法律等专业人士,就高压线穿越公园所造成的危害进行了专家评估会。中国林业经济学会副理事长侯之兆先生曾痛心疾首地说:“看着观音山高空的‘五线谱’,发现目前观音山已经成为了现代工业设施的场所,而不再是一个自然场所。”

观音山景区总体规划已无法实施,持续发展已受到严重制约。

根据国家电力法有关规定:110伏的高压线距离地面及建筑物的距离应该在10米以上;220伏以上的高压线距离地面及建筑物的距离应该在15米以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74款强调:不得在高压电线、电缆周边附近区域进行建设,也就是说观音山以后都不能在高压线的这个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那么原有的观音山景区总体规划将不能实施。根据《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森林公园属于禁止开发的区域,原则上只要不符合国家森林公园主体目标的项目,都必须绕开森林公园的范围!

多组高压线网和十余座线塔穿行架设在观音山园内并横跨数个山头,导致了公园的多项基础设施无法实施。如按照先前经林业厅批复的观音山景区总体规划:仙泉水库——观音广场将会建设一条观光索道,沿途既可观赏峭拔的山峰和葱郁的森林景观,是连接大尖峰活动区到山顶广场的空中游览线,游客可感受森林中的清新空气,也可远眺樟木头风光。然而由于多条纵横交错的高压线网,此项工程只能搁浅。

公园年接待游客逾百万,高压线的架设给公园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和防火压力。

观音山地形复杂,又处于雷暴高发区。而现有多组高压线,均处于高危雷暴区。每逢雷雨多发期,公园均诚惶诚恐,严阵以待,游客途经此处也是极度恐慌。凡前来观音山公园视察过工作的各级领导,均对此项工程落地观音山提出过质疑和批评,广大游客也对此工程也是多有批评。更严重的是,因高压线架设在景区内,给森林和游客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而供电部门却对这样的潜在危险视而不见,从未见有其工作人员上山巡防,更未见其准备迁走的迹象。

多组横跨观音山公园上空的高压线网及电力设施,迫使一个本应快速发展的国家森林公园和国家4A级景区从而陷入了重重困境之中。

由于景区内众多高压线网及电力设施的存在,不仅使具有“百粤秘境,南天圣地”之称的观音山景区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遭受了空前的破坏,而且直接导致景区的美誉度和安全系数受到严重影响。目前,因为高压线网横穿整个景区,致使观音山景区总体规划无法全面实施,从而造成了景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严重滞后,招商引资能力急剧降低,品牌形象遭受重创,景观资源品质下滑,企业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大打折扣。在今后的一段时间里,观音山景区将为此项工程付出沉重的代价。

广东电网公司在广东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内架设高压线塔的违法事实和所造成的损害以及今后的影响,2013422日《人民日报》海外版、201313日《中国环境报》、2014111日《中国环境导报》、2014122日《中国绿色时报》等多家媒体共计有百余篇的专题报道。

著名学者、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外法学》主编王锡锌教授指出:2015《环保法》修改后,对于2015年之前的环境保护违法实际上进行了豁免,难以追究2015年以前的违法,但是观音山公园方面还是可以就电力公司高压线立项、规划、林业部门许可、建设用地手续、电力设施违建等进行投诉、举报,然后提起行政诉讼,“一个是停止侵害,电力设施非法修建、穿越,占用森林公园土地的行为对你造成了侵害,所以要停止侵害。另外,如果线路的通过是合理的,最起码应该补偿损失”。“第二个方面,从民法角度,还要对用益物权和经营权做一个明确的界定,法院目前来看否认了你的用益物权,但是经营权无法否认,基于承包经营权会产生合法的利益,这个利益由于高压线的建造行为对你造成了损害。”

著名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认为:要根据《电力法》第55条,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协商,“有关单位”涉及到电力公司,也涉及到村里,也包括观音山公园,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达不成协议是不可施工的。“你没有跟我协商好,我就不让你施工,你强行施工我报警,这是最有力的法律根据。”

合同里面有很重要的一条,‘所有运作’都交给你们乙方了,对这四个字‘所有运作’如何来理解?从法律上来说,应该既包括权利,也包括相应的义务,不能说权利还在我村委会这里,运作带来的负担、成本、危害都由乙方来承担,这是明显不符合民法上的最基本的公平原则的” ,著名学者、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权益保障顾问、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文华教授这样分析。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客座教授、中国首席法务官俱乐部主席刘长群指出观音山公园方面以合同和投资的形式获得的森林管理权与村和街道的权利是平等的,对于电力设施的穿越批准,村和街道并没有完全的处置权,“你们甲乙双方合同是平等的,不能单独一方权利处置另外一方权利。政府管理方、所有者管理方、使用者管理方各有其分割的权利,观音山公园方面必须同意高压线穿越,不然的话对第三个权利即使用者管理权形成了伤害”。

刘长群教授进一步质问:“国家有供电规划,穿越观音山的电力是否在总规范围之内?哪一级人大通过的?是民事经营行为还是社会公益行为?即使是公益,也不能对别人造成伤害。土地批了没有?环评了没有?是否属于‘合理通过’? 如果绕行很难,或者基础条件不具备,列入了规划,是合理通过,否则不仅仅是损害补偿,公园方还要行使使用者管理权。”

著名学者、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原副秘书长罗立为研究员提示高压线、变电器对于游客身体的伤害,上海师范大学兼职研究员王南主任发言指出:高压线离地面过低对于安全生产有重大的妨碍。

著名学者、哥伦比亚大学中国法律研究中心刘庸安客座研究员建议:电力部门如果与村集体达成了协议,这个协议对公园管理方造成了侵害,那么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按照《合同法》诉诸法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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